可以,惟建議計畫主持人應具有主導性及統籌能力。
可以,建議可參考前次委員意見修正後再行申請。
先期型產學計畫 / 一般型產學計畫:由計畫主持人檢附應備資料於年度徵求期限內函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政策型產學計畫:由統籌計畫主持人檢附應備資料於年度徵求期限內函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有關應備文件及徵求期限請詳閱年度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提案及管考作業手冊。
諮詢窗口
朱綵華 高級專員 02-23812991 分機 2296/lisachu@mail.coa.gov.tw
劉毓娉 專案副理 02-33431119/ping@mail.management.org.tw
研提限制:依本會農業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計畫主持人應為實際主持計畫之研究人員,且應至多以主持 2 項單一或細部計畫為宜,如計畫核定後研究人員主持計畫項數仍超過 2 項者,本會將加強後續計畫績效之查核並列為優先辦理實地查核之標的。
產學計畫係鼓勵學研機構提出具有產業需求或市場潛力之初步研發成果,邀請業者出資合作,共同提出核心技術開發、商品化之製程放大、(試)量產或場域驗證等類型之研發計畫,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透過技術移轉將研發成果授權合作業者或其他業者應用,惟合作範圍不包括委託檢驗、鑑定或測試等項目。
即針對本次產學合作擬開發的 "標的項目"(如技術或產品),及其施用對象、生產規格均要清楚。
農委會針對不同計畫資源所設限的研提條件不盡相同,目前產學計畫在執行單位上未有校別差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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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發之商品或技術標的不明確,無法判斷執行團隊是否具備相關研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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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內容前後不一致,無法客觀評估計畫執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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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業者未具備執行計畫或後續承接成果之商品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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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結果與農委會推動政策或現行法規有所牴觸。
產學合作計畫精神為加強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應用,以製程放大、實際場域驗證為主,非為協助業者進行成熟商品之檢測、鑑定或測試等工作,惟計畫產出標的所需之功效驗證或穩定性測試等不在此限。
- 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一般型/政策型產學計畫)
計畫主持人/統籌計畫主持人檢附應備資料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於徵求期限內將受理案件一併函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1),以電子公文交換章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非本會所屬機構(先期型/一般型/政策型產學計畫)
計畫主持人/統籌計畫主持人檢附應備資料於徵求期限內函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1),以電子公文交換章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