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運用
Q1 - 【成果應用】合作業者出資 30% 是否一定可以專屬授權?

僅有專屬授權協商權利,是否專屬授權仍須透過農業部智財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

Q2 - 【成果授權】合作業者之技轉金是否比一般授權廠商優惠?

原則上合作業者可取得較一般業者優惠的授權金額,

惟實際授權金額仍須由透過相關程序審議決定。

Q3 - 【成果應用】如何確保業者技術不會被竊取?
  1. 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助理及合作業者代表等皆於計畫核定後簽訂保密協定,並詳列各方權利義務。
  2. 建議將計畫產出之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
  3. 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果報告恐因牽涉核心技術等機密性資訊,故可在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內加設保密措施,或延緩研發成果公開揭露時間(最長2年)。
Q4 - 【成果應用】若參與同一件計畫之 2 家業者均想專屬授權,該如何處理 ?
  1. 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方式、金額及年限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原則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若合作業者出資達產學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研發成果得依上開辦法,由資助機關(構)報請「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簡稱智審會)同意後以專屬授權、有償讓與或信託方式運用,惟專屬授權應於計畫結束 1 年內報經農業部智審會同意,始得為之。

  2. 執行單位可依據不同合作業者需求設定授權標的,並依前述流程辦理技術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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